| 索引号 | 01441864/2026-307693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6-02-24 |
| 文号 | 泰医保发〔2026〕7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6-02-2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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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医保发〔2026〕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新万博体育下载_万博体育app【投注官网】印发江苏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资源配置。2027年12月1日前,各市(区)提供居家上门护理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人员数量与选择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失能人员数量高于1:8时,暂停新增定点。
2.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或长护服务机构在申请定点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固定的经营管理用房,划分办公区域、档案区域、展示区域和服务技能培训等场地。经营场所面积与服务机构运行管理需要相匹配。
(2)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长期护理服务项目目录和价格政策。应当同步提交完整的服务价格表(含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要素),并向社会公示。需调整服务价格的,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备。原则上,一个协议期内价格不得调整。
(3)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应具备居家上门助浴(含热水泡澡形式)服务的能力,有配套的洗护工具及必要的器具,能为参保人员提供专业化的上门助浴服务。
(4)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或者社区护理服务的,应当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取得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长期照护师不少于1人,其他护理服务人员应当取得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同一护理服务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可就职于一家长护服务机构。
(5)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失能人员数量,及时补充护理服务人员。原则上,平均每位护理人员服务的失能人员不超过16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已定点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梳理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医保经办部门重新评估验收,2026年12月31日前验收未通过的机构将按规定终止协议。原泰州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新万博体育下载_万博体育app【投注官网】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医保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新万博体育下载_万博体育app【投注官网】印发江苏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