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6330/2026-232420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6-01-28 |
| 文号 | 泰政办规〔2026〕5号 | 时效 |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6-01-2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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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等,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海陵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规划、计划;
(二)开展土地储备相关手续报批工作;
(三)组织实施土地收储工作;
(四)组织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整理;
(五)组织对储备土地及建(构)筑物等资产进行管护,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六)落实土地储备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机制;
(七)协助重大重点项目招商土地要素保障服务;
(八)协助土地储备政策研究。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统筹保障以及土地储备资金和形成资产的监管。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实施。?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可收储土地资源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因素,合理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按照规定报省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批和备案。
第三章? 土地储备标准及范围
第十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责任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三条 纳入储备计划的集体土地由土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储备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附着物清理等工作。
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由土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建(构)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等协商,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和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告市政府。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库,评估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前期开发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当按照地块规划,开展地块范围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管线迁改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林手续。地块范围存在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的,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定保护方案。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加强对前期开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
储备土地中的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不能按照宗地单独供应的,可以按照政策利用或者直接划拨给土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对入库储备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安全、卫生、扬尘防治等要求,制止和处理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未供应的储备土地经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土地供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临时利用需要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规划许可。
临时利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利用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申请延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经批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还土地。
第二十三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应当签订临时利用合同并交纳临时利用费,临时利用费由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益性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可以免交临时利用费。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由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下列费用支出: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支付的土地价款或者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费用;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
(三)储备土地管护及扬尘防治支出等费用;
(四)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地籍调查、测绘、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考古调查勘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价评估等费用;
(五)偿还土地储备专项债本息支出;
(六)符合规定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要确保融资收益平衡。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处置等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土地储备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