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014416330/2026-232418 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6-01-20
文号 泰政办规〔2026〕3号 时效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市政府办公室新万博体育下载_万博体育app【投注官网】印发泰州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6-01-20 16:10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体系,提升市区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海陵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智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智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控制、违法抓拍、测速、视频监控、交通诱导、交通流量采集、安防感知、道路车辆智能监测等科技设施及配套所需的网络、存储、计算等硬件设备。

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栏、警示桩、警示灯、缓冲减速带等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养经费投入。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养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布局、科学合理设置、同步配套建设、分级分类管养”的原则。

新建、改扩建道路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

新建、改扩建道路与既有道路形成交叉的,交叉路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行业技术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总投资,在设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纳入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道路建设过程中变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导则,指导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管养工作。

第七条? 道路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第八条? 智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养职责按照下列规定

确定:

(一)市管范围城市道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二)普通国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涉及的智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三)区政府实施的新建道路以及原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区管范围道路在区政府实施改扩建工程后,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养职责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管范围城市道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二)普通国省道、快速路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三)县道、区政府实施的新建道路以及原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区管范围道路在区政府实施改扩建工程后,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四)乡道、村道由区政府确定。

区政府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变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养职责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 涉路施工期间设置的临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养责任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需要移除、变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安全设施管养责任单位同意,并按照规范标准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作业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恢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设置的路名牌、桥梁限载标志、道路石质隔离柱、隔离墩、限高门架、停车位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养责任由设置单位负责。

新建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工程保修期内或者正式移交管养单位前,管养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明确管养单位并移交管养。工程保修期限内,因非工程质量原因导致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养责任单位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养,可以委托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应急处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管养责任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交通安全管理要求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管养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及时新增、调整、完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非交通标志牌。

户外广告、条幅、电杆、管线、绿化树植等,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权属单位或者实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排除妨碍。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市、区两级管养经费支出责任划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单位明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